據說同居是怪癖的照妖鏡。在大學有合宿經驗經驗的人對此可能深有所感,原本感情很好的朋友、情侶,同居後逐漸發現對方某些生活習慣相當怪異,像是平時忍住不排便,到出門前在一次排出,以免出門後找不到廁所。髒碗盤累積在洗手台,等周末在一次洗,晝伏夜出,洗澡尖叫,簡直不及備載。但仔細想想當我們指責別人的行為指出很怪的時候,對方是真的怪嗎?也許怪的根本是我們自己。
心理學家對變異(abnormality)有嚴謹的客觀標準,這件事至關重要,不是口頭說說對方很怪,就能了事結案。對心理學家來說,當變異到影響當事人或旁人的程度,便會被分類歸成心理疾患(mental disorder)。心理學家對變異可能依據不同學派學者而有不同標準。
首先,一個人的某個行為或特徵相對其他人來說是較少出現的,也就是說某個行為其他人通常不會做,某個特徵大多數的人都沒有,這個行為或特徵確實「不正常」。然而,不正常的特徵相當多,比如獲頒最多奧運金牌的紀錄保持人 Michael Phelps ,他在 100 公尺的短泳項目上,所花費的時間遠遠少於大多數的人,但我們不會說 Phelps 很怪,或者認為他有必要改善他的行為(他的對手可能會)。
某個特徵是否相對少數,還需要觀察所比較的對象。如果你在日本大庭廣眾下吃一塊發臭的油炸豆腐,很可能引人耳目,會被當成怪人,然而這在臺灣卻再正常不過。所以衡量相對少數,還要考慮到個人所處的文化與生活習慣而定。想想 Phelps 的泳技在奧運游泳選手的圈子裡,可能稱不上怪異或不正常,頂多只是突出。
因此,行為與特徵不正常只是變異的標準之一,當不正常的行為與特徵會影響到個人的適應性(adaptive),嚴重妨礙個人的生活與融入群體,甚至引發個人的痛苦,便是心理學家評估變異的重要標準。每個人每天平均都要睡八小時左右,如果一個人再怎麼努力,只能睡四小時,起床後昏昏沉沉,導致工作上頻頻出包,並對入睡感到相到困擾,那他的睡眠狀況就具有變異性,需要透過一些方法改善。不過,如果今天另一個人同樣睡四個小時,但他並不覺得生活品質有受到睡眠的影響,那睡眠對這個人而言就不具有變異性,因此一項特徵會不會引發痛苦,完全取決於個人主觀的感受。
除了主觀上的痛苦,如果少數特徵會引起他人不適或明顯違反人們的社會常規,也包含在變異的界定範圍。想想如果一個人喜歡在他人面前不穿衣服,來博取注目獲得快感,對他而言顯然不會有什麼痛苦可言,但明顯對他人造成困擾。為了群體生活,勢必須要改善這個人的行為才是。
下次當我們要脫口出指教別人的行為很怪異時,可以想想這些標準,就是他只是相對其他人算是少數(也就是異類),還是他的行為真的嚴重影響到自己或他人的生活品質。
Note:
1. abnormality,翻成變異,也翻成變態、不正常,後兩者在中文的語境上容易遭到誤會,所以近來多翻成變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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